東海大學專任教師產學合作獎勵遴選辦法(108.6.19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獎勵研究及產學合作績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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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9
東海大學專任教師產學合作獎遴選辦法 | |
97年11月19日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98年12月16日第1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101年3月21日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108年6月19日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第 一 條 | 為鼓勵教師致力於參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學合作,以提高產學合作成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在本校任教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熱心參與產學合作事項,成效優良足堪表率者。 |
第 三 條 | 本辦法之獎勵包含下列獎項: |
一、產學合作績優獎:獎勵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獎勵名額最多六名,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奬金新台幣一萬元,以資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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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學合作特優獎:獎勵產學合作特優之教師,獎勵名額二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奬金新台幣三萬元,以資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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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學合作傑出獎:獎勵產學合作特優獎累計達三次或經由產學合作獎勵審查小組核定為特殊貢獻教師,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奬金新台幣十萬元,以資表揚。 | |
第 四 條 | 本辦法第二條之教師係指於前二個會計年度以東海大學為簽約單位所主持產學合作計畫,且已結案之件數達3件,或產學合作總金額達120萬元以上者,得向研發處提出申請,或由研發處推薦後,提交「產學合作推廣委員會」審議。 |
前項所稱主持已結案之產學合作範圍,包含科技部產學計畫及其他產學計畫,但學校已編列配合款之計畫不在其內。 | |
第 五 條 | 產學合作獎勵審查小組針對產學合作計畫件數、總金額、管理費、技術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產學內容及貢獻等項目,其權重由當學年產學合作推廣委員會決議,以遴選出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再由當年度產學合作績優教師中遴選出二名,給予產學合作特優獎,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
第 六 條 | 當年度若同時符合第三條兩款以上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
第 七 條 | 每位教師獲得產學合作傑出獎次數以三次為限,但產學合作績優與特優獎不在此限。 |
第 八 條 | 當年度已獲得本辦法所定各類獎勵者,除第七條前段之限制者外,次年度可再申請第三條各類之獎勵,但已獲得獎勵之年度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於次年度申請時不得再併進計算。 |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