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計畫配合款補助原則(107.3.8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無法歸類
點閱:228
日期:2018-03-08
東海大學計畫配合款補助原則 | |
103年8月26日103學年度第1次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 | |
104年3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 | |
104年9月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 | |
107年3月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發展處處務會議 | |
第 一 條 | 為協助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爭取政府機構、民營企業及非營利組織補助經費,從事學術性計畫或活動,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
第 二 條 | 補助對象:政府機構(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及其他政府補助機構)、民營企業及非營利組織要求學校提撥配合款之校外補助計畫。 |
第 三 條 |
編列方式:本校計畫配合款編列上限以校外補助單位規定最低比例或金額為原則。 |
第 四 條 | 補助原則:計畫所需配合款,校方補助上限以校外補助單位規定計畫總經費或補助款百分二十之配合款為原則,其餘由計畫執行單位相關經費支應,原則上以整合型研究計畫優先補助。 |
前述配合款之補助額度,經研究發展處審議後,得酌予提高。 | |
第 五 條 | 使用項目之優先順序如下: |
一、依校外補助單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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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校外補助單位無規定,則以資本門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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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各單位申請校外補助計畫經核定通過後,依補助機構規定需編列配合款者始提出申請者,應由申請單位檢附文件包括:校外計畫核定通過之證明文件、預算表與補助機構配合款需求證明。申請單位配合款需求金額達30萬元(含)以上者,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執行期滿前五個月前)及期末報告(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配合款需求金額達50萬元(含)以上者,除依規定時間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及期末報告外,需於計畫執行期滿後進行期末簡報。 |
第 七 條 | 多年期計畫配合款之申請需分期簽請,學校配合款預算使用期程依計畫執行期限,已通過預核之多年期計畫配合款執行期限至預核年限為止,效期應自簽准同意後始得生效。 |
第 八 條 | 配合款之使用與核銷等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